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05-13 20:43) 点击:40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8)皖民一他字第0019号《关于财保六安市分公司与李福国、卢士平、张东泽、六安市正宏糖果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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