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4 16:11) 点击:289 |
原告罗某在受让九江某公司、马某对被告袁某的债权后,因袁某不履行债务将袁某诉至该院。近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因债权转让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经审理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在该案中,二债权人分别将其所有的债权书面转让给原告罗某且原告罗某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书邮寄至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债权让与成立。因此对原告罗某要求被告袁某归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袁某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接到判决书后被告袁某表示服判,该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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