欲以单位借款拒还个人债务难得逞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1-04 16:15) 点击:474 |
本是普通的民间个人借贷,当事人却以是单位借款而拒绝偿还。近日,霍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称,2010年5月25日,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借款十万元用于生意周转,并由被告书写十万元的欠条一份。到期后,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尚欠六万五千元借款没有偿还。被告张前宝又重新书写六万五千元的欠条一份,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不偿还。被告张某辩称,原告向被告账户存汇的十万元,被告给原告打的十万元欠条,此款不是被告向原告借的款,而是原告代表钢筋公司向其所在公司交的保证金。该款在原告公司钢筋到位后,由其所在公司全额返还了,被告为此收回了该欠条。被告打给原告的六万五千元欠条是2011年1月原告带班的钢筋工工资款,该款应由其所在公司支付给原告。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欠原告王某六万五千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偿还,原告诉求被告偿还欠款于法有据,给予支持。被告辩称给原告先后出具的欠条是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原告王某欠款六万五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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