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您好:
去年我们两人(都是教师)给一位亲戚燕某共同担保了一笔贷款,现已超过了还款期限,银行已经上诉了,出庭的日子我们都没去(因为只有传单,没有诉讼副本),法庭方面说要按缺庭判决。当时担保时,我有点不愿意,只提供给贷款人一张身份证的复印件,不料他竟然贷上了,要求我去签字,无奈之下我就去签了字。可当时贷款人说是贷5万,是给他贷的。现在我通过银行才知道他贷了15万,并且是以三户联保的形式贷的,也就是说是包括燕某在内的三个人贷的,我们两人在没有看清担保合同的情况下都签了字,现在银行要求我们两人以财政担保的形式停薪代偿。可我这次(以前贷过一次,但还清了)贷款整个过程没有提供我的工资折子,包括复印件啊,并且,贷款拍照的时候也就我们两个担保人和燕某(贷款人),没有其他两位贷款人啊。请陈律师帮我分析一下,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要求我两停薪代偿合适吗?贷款中又冒出两个贷款人银行违规吗?在燕某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我俩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急盼回复
谢谢
咨询人:程老师 |